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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33章 番外 庭审


“请审判长、审判员入庭。”

  众人随即起立。

  褚尽善、林漆、贺琨、凌宁、周瑜轩、王霖维、秦臻七人在观众席旁看。

  “请坐下。”

  “审判长,被告人已提押到候审室候审,公诉人已到庭。法庭准备工作就绪,可以开庭。”

  随着“砰”的一声法槌落下,“京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,现在开庭。”

  “传被告人肖某到庭。”

  经过一系列信息查明后,审判长开始了询问:“你以前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、行政处罚?”

  对面回答:“没有。”

  “你是否收到起诉副本?”

  “收到。”

  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183条的规定……被告人,以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听清楚了?”

  “清楚了。”

  “被告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、书记员、公诉人及他们的亲属,与本案有利害关系,可能影响到对本案的公正审理,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,要求换人审理。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?”

  “不申请回避。”

  “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?”

  “不申请回避。”

  “依照法律规定,本庭对本案审理要进行法庭调查、法庭辩论和被告人作最后陈述。下面进行法庭调查。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。”

  随着罪行被公之于众,肖教授悲痛地低下头颅。

  “被告人,起诉书的内容,你是否听清楚了?”

  “听清楚了。”

  “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什么意见?”

  肖教授短暂迟疑了一瞬,屈辱回答道:“没有意见。”

  “你是否自愿认罪?”

  “认罪。”

  “你是否知道自愿认罪的法律后果?”

  声音从牙缝中钻出,“知道。”

  他的梦想从此破灭,他付出的时光随之东流,本该属于他的荣誉与辉煌变成阴暗潮湿的监狱,原本光明的前途堵塞终结。

  他怎么会不知道。

  就是因为知道后果,他才那样小心。

  可,命运弄人。

  即使他已经周全好一切了,但可笑的疏忽还是会从意想不到的地方溜出。

  他百思不得其解,为何他们能逃走,为何警察会追查到实验室?

  他百思不得其解。

  这明明不是他的结局,到底为什么!

  “被告人肖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,且已知悉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。公诉机关也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,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,对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。被告人,你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?”

  “同意适用。”

  “公诉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?”

  “同意适用。”

  “经合议庭评议,鉴于被告人肖某自愿认罪,经征求了公诉人、被告人、辩护人的意见,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,本庭决定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。”

  “根据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的规定,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,在法庭调查中,先调查犯罪事实,后调查量刑事实。法庭首先就本案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。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?”

  “不需要。”

  “辩护人你是否有问题向被告人发问?”

  “没有。”

  “被告人,你与受害者有个人恩怨吗?”

  肖教授苦笑一声,“没有,他们只是我用来实验的工具而已。”

  “证据里的手册可以看出来,实验计划完全是凭空想象,你为达到自己的不切实际的目标迷晕绑架了七名在校学生,已经严重侵犯了他们的人权,你承认吗?”

  肖教授满脑子想的都是自己的实验到底是否有效,以至于完全没有认真听审判人的话,浑浑噩噩回:“承认。”

  “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绑架罪,依法应提供确实、充分的证据。公诉人所举的证据是否合法、真实、与本案有关联,要接受被告人的质证。现在由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。”

  公诉人:“宣读或出示接处警案件登记表……”

  “被告人你对公诉人所举的证据有何意见?”

  “没有意见。”字字句句,他无法反驳。

  “辩护人对公诉人所举的证据有何意见?”

  “没有意见。”

  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辩护权,有权举出证据。但你所举的证据也要接受公诉人的质证。被告人,你就本案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递交法庭?”

  “没有。”

  “辩护人就本案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递交法庭?”

  “没有。”

  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的有关规定,法庭审理过程中,本案的被告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,调取新的物证,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。被告人是否有上述的请求?”

  肖教授突然想到了钟席和周若。

  如果他们两个出庭,他是不是就可以知道实验的结果了。

  他,是不是就没有失败。

  但显然,法庭不会允许他问与案件无关的事,他终究还是无法知道了。

  “没有。”

  “本案犯罪事实调查结束。现在对量刑事实进行法庭调查。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讯问。”

  “不需要。”

  “被告人,你自归案后直至庭审中是否有立功的行为?”

  肖教授颤抖着嘴唇,心中划过无数科研成果,可现在却又一一无用。

  “没有。”

  “被告人,你是如何被抓获的?”

  “在实验室被警察搜捕抓获。”

  “公诉人就量刑事实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。”

  “刚已一并举证。”

  “被告人就量刑事实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?”

  “没有。”

  “辩护人就量刑事实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?”

  “没有。”

  “公诉人、辩护人当庭宣读、出示的证据,经各方质证,法庭已充分注意各方的意见,待合议庭休庭评议后,将在判决书中确定是否予以采纳。法庭调查结束。下面进行法庭辩论。”

  “《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(试行)规定,在法庭辩论过程中,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再辩论量刑问题。控、辩双方应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清楚,证据是否确实、充分,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,有无从重、从轻、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等进行辩论。下面先进行定罪问题的辩论。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。”

  “审判长、人民陪审员:一、本院指控被告人肖某犯绑架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。足以认定。二、被告人肖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,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
  “下面由被告人就定罪问题自行辩护。”

  肖教授环顾四周,看到了座位席上的几人,“我是为了人类的未来。走到今天这步,我认了,要怪就怪我是第一个吧。没人敢做的尝试我做了,结果却受到另类的眼光,这个世界终究容不下真正的创举,没有牺牲哪来的突破。”

  审判人皱眉,“被告,看来时至今日你还是不知道自己所作所为的性质到底是什么。任何冠冕堂皇的原因都不是你将他人人权践踏的凭据。你追求的从始至终都是你个人的欲望,你不在乎被你伤害的孩子,也更不在乎人类,别将自己伪装得如此高尚,你只是个贪婪的失败者罢了。”

  肖教授笑着摇了摇头,心中嘲笑他人的无知。

  “辩护人就定罪问题有什么辩护吗。”

  “没有。”

  “下面进行量刑方面的法庭辩论。控辩应主要围绕有争议的量刑事实、基准刑的确定、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进行辩论,并提出量刑建议。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。”

  “公诉机关认为……”

  “被由被告人就量刑问题自行辩护。”

  肖教授摇头。

  几年牢狱他已经不在乎了。

  不管是人生,还是这个世界他都很失望。

  曾经的努力没有任何意义,他的抱负理想没有任何意义。

  还有什么可留恋的呢……

  随着庭审的结束,肖教授被押着从大门走出。

  路过林漆的座位时,他停了下来,开口缓缓问了一句,“我成功了吗?”

  梦境构建成功了吗?他的研究是否有意义?

  他只想知道这一个问题。

  林漆不曾抬头,语气嘲讽:“白日做梦。”

  随后,肖教授便被强制押走了。

  这个对他来说至关重要的事,将永远不会有答案。

  那段不为人知的旅程,将永远深埋。

  这才是真相,这才是真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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